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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商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1857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被告卢某。被告陈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卢某、陈某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春泉担任审 判 长 ,         与审 判 员 田    晖    、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某某诉称,2009年12月21日,借款人卢某、陈某、绍兴××旅游有限公司以公司交保证金和付装修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三借款人在该借据上签字、盖章并对还款日期、违约金等作了约定,现约定归还日期已过,三被告均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规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款借据一份,要求证明2009年12月21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据就借款事项、违约金等作出约定的事实。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2万元,保证在201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若逾期,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事项。但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蔡某某已将22万元借款如约出借给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但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部分的诉请,虽原借款借据中约定的违约金已超出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上限,但原告已主动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应共同归还给原告蔡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6620元,由被告绍兴××旅游有限公司、卢某、陈某共同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骆春泉审判员田晖人民陪审员卢水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吕琪喆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