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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博与西安市灞桥区水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西安市灞桥区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李博,西安市灞桥区水务局聘用人员。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水务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林,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乙利,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博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博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