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蒋增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633号罪犯蒋增武,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四川成都市省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温江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增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增武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0分。罪犯蒋增武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所判罚金暂缓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申请书、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三桥村村民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增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增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胡开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