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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亲友相劝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亲友相劝,给予被告一次机会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陈天良人民陪审员  王书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