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亲友相劝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亲友相劝,给予被告一次机会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陈天良人民陪审员 王书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