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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煜而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煜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4号起诉人黄煜而,女,香港居民,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2012年4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煜而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即源彻法师,以弘扬佛法,普度众生为己任,在深圳等地从事慈善等活动。从2011年11月起,博客名为“无须再忍”及“忍无可忍”、“禅定持戒”的博主通过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新浪公司)的新浪博客发文对起诉人的师傅紫光上师和起诉人所在的寺庙光环密宗进行攻击和诽谤,起诉人对此进行了辩驳和澄清,从而引起他们的不满。“无须再忍”及“忍无可忍”、“禅定持戒”就发布了一些博文对起诉人进行大肆侮辱、诽谤。为此,起诉人曾多次要求北京新浪公司删除涉及侮辱、诽谤起诉人的言论及信息,但起诉人拒不删除;起诉人又多次要求北京新浪公司提供博客名为“无须再忍”及“忍无可忍”的真实信息,但北京新浪公司又予拒绝。起诉人认为,“无须再忍”及“忍无可忍”、“禅定持戒”的博文对起诉人进行侮辱、诽谤。北京新浪公司作为网络运营商,有义务维持网站和博客文章的内容健康、进步,应删除涉及侮辱、诽谤的言论及信息,但北京新浪公司没有这样做,却在接到起诉人的投诉后,仍不删除涉及侮辱、诽谤起诉人的言论及信息。北京新浪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对起诉人的名誉、精神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北京新浪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在新浪博客上出现的涉及侮辱、诽谤起诉人及其师傅和起诉人所在寺庙的言论及信息;二、北京新浪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新浪网“新浪新闻”上连续三天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信;三、北京新浪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赔偿起诉人人民币300000元;四、北京新浪公司向起诉人提供博客名为“无须再忍”及“忍无可忍”、“禅定持戒”的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字、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五、北京新浪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北京新浪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侵权行为地及北京新浪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我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煜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