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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兰堂申请执行路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堂,路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堂,男,汉族,现住东营区新区。被执行人:路士杰,男,汉族,现住东营区榴香园。刘兰堂申请执行路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3日审结。该案(2011)东民初第836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士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振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