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利国与叶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国,叶国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5-3号原告:叶利国,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叶国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国诉被告叶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利国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20元,由叶利国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