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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利国与叶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国,叶国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5-3号原告:叶利国,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叶国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国诉被告叶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利国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20元,由叶利国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