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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起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5635元,并承担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