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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卫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免交),由原告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