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甲与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209号原告朱甲。被告朱乙。原告朱甲诉被告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甲诉称,2011年4月18日,被告朱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并出具借条壹份,约定借款本金贰拾万元,并承诺在当年6月15日前归还,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意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朱乙归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朱乙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基本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未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甲借款20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记员 徐璐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