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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30-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惠家康,深圳市足球协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雷永驰,深圳市足球协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30-338号 原告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B作26C房,组织机构代码19228911-9。 法定代表人万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翔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永驰等九人(详细身份情况见附表一)。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足球协会,地址深圳市体育场五区十六号,组织机构代码C1754620X。 法定代表人李少辉。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身,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深圳市足球协会工作人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翔彬,被告雷永驰等九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玉华,被告深圳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深圳足协)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1、无需支付被告雷永驰等九人2008年的工资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雷永驰等九人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请求维持。 被告深圳足协辩称,被告深圳足协与原告系托管关系,确认原告拖欠雷永驰等九人的奖金,认可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永驰等九人于2008年3月1日入职原告,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 2008年2月27日,深圳市新泰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控股股东)与深圳足协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约定在2008年2月2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深圳足协托管深圳市香雪上清饮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即原告变更注册前名称),由深圳足协负责原告的经营、管理事宜,包括支付员工工资。 深圳足协于2010年11月18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被告等九人2008赛季税前比赛奖金:其中雷永驰143100元、JonshonMonteiroPintoMacaba1396933元、惠家康124900元、孟庆森213800元、谢育新194800元、张增群221500元、王宝山200800元、李鲜中175300元、牛洪利213800元。原告辩称,雷永驰等九人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其申诉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且该工资发生在原告由深圳足协托管期间,根据《托管协议》,应由深圳足协承担支付义务。 2011年11月16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原告及被告深圳足协支付拖欠的工资(具体金额同欠条确认的金额一致)及25%经济补偿金。该委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1]1814-18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应按照深圳足协确认的金额支付被告雷永驰等九人工资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二、被告深圳足协应对原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雷永驰等九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申诉时效问题。虽然原告主张雷永驰等九人的申诉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深圳足协向雷永驰等九人出具的欠条中所显示的确认时间为2010年11月18日,因深圳足协向雷永驰等九人确认的欠条内容是指在原告由深圳足协托管期间发生的薪酬,故深圳足协对该期间发生的事实的确认属于有权代理行为,原告应对深圳足协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故本案的仲裁时效应从2010年11月18日起算,雷永驰等九人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未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关于工资问题。深圳足协已确认雷永驰等九人的主张,因其与原告存在代理关系,且雷永驰等九人系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由原告支付雷永驰等九人拖欠的工资。原告未及时发放雷永驰等九人工资,还应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雷永驰等九人的诉请发生在原告由被告深圳足协托管期间,根据《托管协议》,深圳足协对雷永驰等九人的工资负有支付义务,因此深圳足协应对原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雷永驰等九人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见附表二); 二、被告深圳市足球协会应对原告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雷永驰、惠家康、孟庆森、谢育新、张增群、王宝山、李鲜中、牛洪利,被告深圳市足球协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JonshonMonteiroPintoMacab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麟舒(代) 附表一:被告雷永驰等九人身份信息表 附表二:(单位:元) 案号 姓名 工资 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 330 雷永驰 143100 35775 331 Jonshon Monteiro Pinto Macaba 1396933 349233 332 惠家康 124900 31225 333 孟庆森 213800 53450 334 谢育新 194800 48700 335 张增群 221500 55375 336 王宝山 200800 50200 337 李鲜中 175300 43825 338 牛洪利 213800 5345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