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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曾志远犯抢劫罪、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17号罪犯曾志远,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31日作出(1995)内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志远犯抢劫、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1998年12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渝高法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4年10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刑执字第58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0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18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曾志远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志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志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志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乙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