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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钱安勇与韩勇、刘玉霞、肖恒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安勇,韩勇、刘玉霞、肖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01号申请人钱安勇。被执行人韩勇、刘玉霞、肖恒超。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钱安勇与被执行人韩勇、刘玉霞、肖恒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城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