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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锋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锋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榆刑初字第00313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锋锋,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佳县,捕前暂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2012年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2)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锋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9日,新明楼派出所接到报案:因陈某的丰田汽车被盗,其朋友发现车停在榆阳区大坝头城里乡外饭馆门前,由民警雷某带领协警曹治飞、贺某、许某2前往饭馆调查此案。雷某等人先后三次进入饭馆向被告人石锋锋询问情况时,被告人石锋锋酒后辱骂民警并且阻拦调查,在带离的过程中殴打并踢打雷某头部,其家属将协警许某2的警服扯烂,撕打致其头部及颈部受伤。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锋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18时许,陈某驾驶的黑色汉兰达汽车在横山县王圪堵水库被盗,其朋友牛刚在榆林市榆阳区大坝头城里乡外酒店门前发现该被盗车辆,牛刚通知陈某后,陈玉祥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指派民警雷某带领协警曹治飞、贺某、许某2前往调查此案。2012年2月19日凌晨许,公安民警雷某等人进入城里乡外酒店,亮明身份,出示证件进行盘查,因不能确定作案人,公安民警退出该酒店。当认识盗窃人的当事人到达现场后,公安警再次进入该酒店调查情况时,被告人石锋锋酒后对民警辱骂并且阻拦调查,拒不配合公安工作,公安民警当即告知他们在执行公务。被告人不但不听反而撕拉、殴打民警,朝民警雷某头部、手臂等处乱抓乱打。正当民警将被告人石锋锋带至警车附近时,其家属等人上来撕打民警,其妹石某将协警许某2警服扯烂,撕打许某2头部及颈部。被告人石锋锋见有人帮忙,又对民警雷某等人辱骂、殴打。后被其他赶来的民警制止。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石锋锋的供述,证明2012年2月18日,公安民警在其酒店调查案件,其喝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民警,而且辱骂、殴打警察。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听见饭店外有吵闹声,出去看见其哥石锋锋被警察准备带走,其嫂、母亲拉扯警察,其也上去拉扯,将一警察警服扯烂等事实。3、证人王某1(又名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8日18时许,其在横山县王圪堵水库下班后,偷了项目经理陈某的丰田汉兰达汽车,到榆林其与朋友常某等人联系,后开车在榆林市榆阳区大坝头城里乡外酒店喝酒。晚23时许,警察来到该酒店调查此车,石锋锋喝醉后嫌影响生意辱骂警察。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8日18时许,其驾驶的黑色汉兰达汽车在横山县王圪堵水库被盗,其朋友牛刚在榆林市榆阳区大坝头城里乡外酒店门前发现该被盗车辆,牛刚通知其后,其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报警,来到该酒让前,看到有两名妇女阻挡警车,不让警车走。5、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时间,陈某给其打来电话称被盗车辆在城里乡外饭店发现,让其过去看车,不要让人开走。其去后在“唯美宾馆”监控录像查到,该车于当晚23时10分许停下,车上下来四个年青人,进入城里乡外饭店,不一会儿,来了两辆警车,警察在盘查中,酒店老板不予配合,还辱骂、殴打警察,警察要带老板离开酒店时,老板亲戚撕扯警察,将一名警察衣服扯烂。后被其他赶来的民警制止。6、证人惠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8日晚,其朋友薛某2来到“唯美宾馆”说其朋友的车被他人盗走,现发现停在城里乡外饭店门前,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经查该车于当晚23时10分许停下,车上下来四个年青人,进入城里乡外饭店,后来其看到酒店老板及亲戚辱骂、撕扯警察,阻挡民警离开。7、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8日21时许,其与常某、杨某、王某3东、石锋锋开一辆黑色丰田汽车到石锋锋开的城里乡外饭店喝酒,期间,警察进来盘问情况,石锋锋嫌影响生意,辱骂、乱打乱踢警察。8、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8日晚,其与王某3等人开一辆丰田汽车准备回家,石锋锋打来电话说给他要账去,于是常等人在南郊接上石锋锋去要账,但没要到,石锋锋请喝酒店,常便驾驶那辆来到城里乡外饭店喝酒,后警察来到该酒店盘查有关情况,石锋锋嫌影响生意,辱骂、乱打乱踢警察,把一警察手给咬了。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其与石锋锋等人在城里乡外饭店喝酒,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石锋锋嫌影响生意,辱骂、撕扯民警的事实。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石艳锋因妨害公务于2012年2月1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1、诊断证明及照片,证明民警雷某、许某2的伤势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锋锋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锋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锋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王建雄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朝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