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扶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韩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东关。法定代表人吕建华,任经理。被告韩某某。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杨秋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