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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玉林与被告邯郸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孔玉林,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邯郸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恒友,经理。地址:涉县振兴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玉林与被告邯郸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玉林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玉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玉林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玉林承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