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钢与胡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胡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00-2号原告:陈钢。诉讼代理人:邱斌。被告:胡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诉被告胡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钢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260元,由原告陈钢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