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涧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中汉与王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汉,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汉。被执行人王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