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程红锋、程明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锋,程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程红锋。原告程明,系其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强海奇,系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捍卫,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程红锋、程明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锋、程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