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炜炜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炜炜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32号罪犯李炜炜,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1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炜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炜炜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炜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炜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炜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