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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青、唐丽等与桂林市鑫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青,唐丽,桂林市鑫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唐青。申请执行人:唐丽。被执行人:桂林市鑫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乌石街1号。本院在执行唐青、唐丽申请执行桂林市鑫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市民终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