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唐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聂国振、翟建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国振,翟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唐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聂国振。被执行人翟建业。聂国振与翟建业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建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聂国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翟建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国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翟建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聂国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