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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孔维生、李秋红、朱俊忠、徐艳朋、修志刚、刘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孔维生,李秋红,朱俊忠,徐艳朋,修志刚,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孔维生,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秋红,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朱俊忠,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徐艳朋,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朱俊忠之妻。被执行人:修志刚,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孔维生、李秋红、朱俊忠、徐艳朋、修志刚、刘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李秋红银行存款10000元,此款,已于2011年10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1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孔维生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0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于2012年4月10日恢复执行,当日,被执行人孔维生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余欠款9297.32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