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现声与安丘市汶河大雁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现声,安丘市汶河大雁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02号申请人杨现声。被执行人安丘市汶河大雁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潘虎,理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杨现声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汶河大雁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潘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