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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高小平诉孙学武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某某,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孙某某,男,1958年10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军,男1963年8月6日,汉族。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高小平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