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赵香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赵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信贷员,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赵香菊。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与被执行人赵香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吉中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赵香菊主动将执行款25767.42元及执行受理费29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于2012年4月20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吉中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