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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2)宁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要求宣告王╳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XX。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王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X诉称,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王X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X患有精神分裂症,从2002年1月6日起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王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X,男,19XX月XX日出生,X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原住所地XX。系申请人王XX的儿子。于2002年5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发出寻找王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X系申请人王XX的儿子,于2002年5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寻找王X的公告,现已届满,王X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王XX申请宣告王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X为失踪人;二、指定王XX为失踪人王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智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