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巨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2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一年多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康某某末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于1992年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不睦。1993年9月被告无辜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等证据证实,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于1992年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关系不睦,被告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近二十年不归,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穆邦文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