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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恢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城固县XX村四组与杨XX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博望镇XX村四组,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恢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博望镇XX村四组。代表人赵XX,男,系城固县XX村四组组长。被执行人杨XX,男。委托代表理人徐XX,女,系杨XX之妻。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城固县XX村四组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杨XX向XX村四组交付场地,并支付场地使用费9905元。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杨XX及其妻徐XX对立情绪较大,杨XX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徐XX之母患有半身不遂,均居住在所租赁的场地上修建的房屋内,不宜强制执行,经多方做工作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放弃租赁费9905元;二、被执行人杨XX放弃场地上的所有建筑房屋。并于2012年4月20日将场地交付给博望镇XX村四组,现已全部执行完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丁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