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程光荣犯抢劫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54号罪犯程光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万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光荣犯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程光荣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光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光荣在���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