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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振兴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088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振兴,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2005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批捕,2011年9月17日被抓获,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振兴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郭振兴不服,以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其主动供述故意伤害的事实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