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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来坚平与来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坚平,来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商初字第69号原告来坚平。被告来国利。原告来坚平与被告来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4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来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国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来坚平诉称,2011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并保证于2011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本金。至今已逾期8个月,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所欠借款。为此,原告提供《借条》一张,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来国利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今借到来坚平人民币42000元正,还款日期定于2011年3月份前归还。另外,原告向浙江法制报社支付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4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支出的公告费,系被告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来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给原告来坚平借款人民币42000元。二、被告来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来坚平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被告来国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