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李明栋与张绪勇、郭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明栋;张绪勇;郭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李明栋,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绪勇,男,35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郭长忠,男,32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李明栋与被告张绪勇、郭长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栋撤回对被告张绪勇、郭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克利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王桂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