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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庐民一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乔德意与杜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意,杜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庐民一初字第02121号原告:乔德意,自由职业。被告:杜文兵,自由职业。乔德意与杜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成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乔德意到庭参加诉讼,杜文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德意诉称:杜文兵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8万元,其承诺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期满后,杜文兵并未还款,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文兵归还28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杜文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杜文兵向乔德意借款28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承诺于2012年7月30日归还。借款期满后,杜文兵没有归还借款,乔德意遂以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乔德意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以及其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本案中,杜文兵在借款时承诺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但届期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乔德意要求杜文兵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德意人民币2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被告杜文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庆中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