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梅亮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梅亮,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李爱国,男,农民。被告梅亮,男,农民。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梅亮、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