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左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17号申请人左某某,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左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850元(2010年6月—2011年12月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某某先给付申请人左某某案件款900元,剩余案件款1950元于2012年12月底以前交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牛某某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