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之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