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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之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