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金海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受字第2号起诉人徐金海。本院收到起诉人徐金海诉被起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三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徐金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起诉人于2004年7月27日签订的杭征迁(2004)第332号《征地补偿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因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西溪湿地保护区5号地块项目,需征用属于杭州市蒋村乡三深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所有土地,双方经协商于2004年7月27日达成了杭征迁(2004)第332号《征地补偿协议》。而起诉人徐金海与该协议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作为起诉人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金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