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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水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波与宋伏生、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宋伏生,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水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波,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伏生,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宋伏生、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