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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有乐与应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有乐,应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魏有乐,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应明明,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有乐与被执行人应明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有乐与被执行人应明明于2012年3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应明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