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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53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浙江省收藏协会古玩委员会玖鼎陈列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收藏协会古玩委员会玖鼎陈列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收藏协会古玩委员会玖鼎陈列馆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收藏协会古玩委员会玖鼎陈列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