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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伍晓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644号罪犯伍晓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晓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伍晓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9日、2009年7月7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968号、(2009)成刑执字第3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晓华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20分。罪犯伍晓华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所判罚金暂缓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晓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晓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胡开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