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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吝某某与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吝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吝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女,汉族。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