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秦晓宏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32号罪犯秦晓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3日作出(1996)涪市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晓宏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1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0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刑执字第57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4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秦晓宏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晓宏,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晓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晓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学 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