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唐伟钧假释决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伟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35号罪犯唐伟钧,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伟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1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系二劳犯,假释时应严格掌握,且余刑过长,决定如下:对罪犯唐伟钧不予以假释。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