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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家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家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07号罪犯张家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成铁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红犯运输毒品、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12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家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家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乙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