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敏等与蔺维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高敏。申请执行人:程伟鸿。申请执行人:程良民。申请执行人:韩乐美。被执行人:蔺维峰。被执行人:张晓丽。本院在执行的高敏、程伟鸿、程良民、韩乐美与蔺维峰、张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敏、程伟鸿���程良民、韩乐美于2012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