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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黄昌水与徐海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昌水;徐海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黄昌水,男,58岁,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徐海传,男,56岁,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水与被告徐海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水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