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平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26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乙。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乙、陈某某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阳镇银都花苑4-1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03900,地号:1-f.13-203-151)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乙、陈某某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银都花苑4-1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03900,地号:1-f.13-151)。上述房产查封限额为11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王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林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