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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江波与被告钟邦琪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波,钟邦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李江波,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平,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邦琪,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波与被告钟邦琪债务纠纷一案中,被告钟邦琪以原、被告及王明生在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而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哲